邗江区7月1日正式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7月1日,为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邗江区出台的《邗江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在邗江区全面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该《试行办法》规定,年满18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含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及农民工),以及原农村户口有偿变更为本区城镇户口性质且常住原户籍地的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采取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可由参保人选择按月、按季或者按年缴纳。个人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缴费,财政按按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进行补贴。农村低保家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在享受有关政府补助期间视同个人缴费。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的,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即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待遇由新型农保经办机构按照就近、安全的原则实行社会化发放。
养老保险待遇由两部分组成,即: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享受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二者合并计发。基础养老金=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12×8%。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个月确定。
领取养老金的两类条件:
1、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从《办法》实施之日起应连续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2、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人员,到达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需满15年以上。
同时,该《试行办法》建立了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制度。《试行办法》规定:实施之日起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农村户口居民,其家庭成员符合参保条件且全部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按月享受养老补贴。2008年度,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月发放标准为40元,年满70周岁以上的养老补贴月发放标准为60元。人均耕地0.1亩以下的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增发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