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积极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
为及时做好扬州市在抗震救灾地区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医疗救治工作,扬州市劳动保障局发出《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通知要求,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参加抗震救灾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结付和工伤认定工作。
凡是扬州市派往地震灾区参加抗震救灾的干部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和其他职工,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的费用,应按规定给予结付。参保职工非因工外出,或参加单位组织的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中意外受伤的,其医疗救治的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付。
参加抗震救灾的人员,在救灾过程和中发生事故伤害或伤亡的,应当及时认定为工伤或工亡;由单位指派出差或长期派驻在地震区域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地震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由于抢险救灾而受伤的人员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程序,建立快速认定通道,积极主动为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结付服务工作。对于抢救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的,要及时优先予以结付;对于抢险救灾中牺牲的工亡职工,应当及时对其遗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其他工亡待遇。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做好跨地区救治的受灾地区参保人员相关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