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陵区调整失业广陵区调整失业保险待遇保险待遇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及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扬劳社[2006]87号)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广陵区对本区农村劳动者在该区城镇单位就业转失业后,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并调整广陵区失业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按其缴费每满一年享受2个月计算,满一年半不满2年的,享受3个月,以此类推,最多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上限自340元/人•月调整为370元/人•月。
用人单位为之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村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分段计算。未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办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前,失业保险待遇按“苏政发[1999]10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应享受标准和期限一次性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标准为247元/人•月;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办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在2007年10月31日前到期的,或企业与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在2007年10月31日前办理手续的,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按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