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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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2日发表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经市政府同意,10月1日起,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由620元/月上调为7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2元上调为5.9元;江都、仪征、高邮、宝应由520元/月上调为5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4元上调为5.0元。
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情况条件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不包括在内。此外,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剔除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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