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启动
7月21日,江都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该市现有100万人口中,约67万农村居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9.3万城镇职工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具有市区户籍无用人单位、无固定收入的居民却一直处于医疗保险的盲区。根据省政府、扬州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该市从3月份起,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为民办实事内容,先后开展了调查统计、数据测算、座谈讨论、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对象为城区仙女镇范围内,具有户籍和学籍的7.2万名城镇居民;参保费用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财政补助向困难人群倾斜的办法,一般居民、老年居民、特困居民按每人每年260元标准筹集,政府每年补助每年老年居民130元,补助每位特困居民240元,每位未成年居民30元,特困家庭的未成年居民由政府全额补助。《办法》还对基本待遇享受作了规定,参保住院个人承担医疗起付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1000元;超过起付段标准以上的费用,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分段支付,最高限额为30000元。为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凡在社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一级医院住院的,由医疗机构对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再优惠5%。
由于目前该市城区职工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和农民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暂行办法》实施后,全市各类人群均可享受到医疗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