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防自然资规拆除告字〔2020〕第28号)
为依法拆除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港口区企沙镇赤沙村樟木万组的违法建(构)筑物,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请上述区域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并自行处理建(构)筑物内所有物品。
二、逾期不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或不自行处理建(构)筑物内所有物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如上述区域违法建设当事人不服本公告的,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0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