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大政通〔2019〕19号)
当事人:韦元规
地址:大化镇红电街南路381号北面
经查,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大化镇红电街南路381号北面占地建设房屋(在建一层未捣板),占地面积33.75平方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已对你下发并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大综限拆决〔2018〕第021号)及《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大综限拆催〔2019〕第001号),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限你在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请你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逾期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特此通告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2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