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后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期)
2019年11月20日,我局对自治区转移地方监督抽验的1批次不合格样品启动核查处置工作,涉及我辖区宜州市源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22日,我局对宜州市源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刘三姐神韵饮用水”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9年10月06日,净含量:500ml)进行监督抽检。2019年11月18日,本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看到河池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发送的《检验报告》(No:SP2019-538)中显示,检验结论:当事人被抽样批次食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明,宜州市源泉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06日生产规格为500ml/瓶的“刘三姐神韵饮用水”包装饮用水共计2304瓶,该批次产品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本局于2019年11月20日对宜州市源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涉案食品共生产2304瓶,抽样31瓶,自用401瓶,其余1872瓶在该公司成品仓库,该公司未销售涉案食品,没有违法所得。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967元。该公司生产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刘三姐神韵饮用水”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9年10月06日,净含量:500ml,),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鉴于该公司未销售涉案食品,并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本局报告处理情况,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如实提供与不合格食品有关的记录、账簿等,使食品安全风险得以控制。且当事人非主观故意(无不良动机,系员工操作失误),违法情节较轻,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不合格的1872瓶“刘三姐神韵饮用水”包装饮用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针对该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刘三姐神韵饮用水”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该公司已主动进行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该公司已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经我局复查,结果为合格。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