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2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交法发〔2020〕134号)对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出明确要求,明确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职能。《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公路、水路部分)》(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为深入推进我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目录》实施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视察广西“4·27”***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要求,按照***、***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指导目录》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基础上,梳理补充了依据自治区级交通运输领域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以及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将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各设区市可结合本地立法情况梳理完善行政执法事项,按照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和实施长效管理,并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以适当方式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切实加强对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执法事项一律取消。需保留或新增的行政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虽有法定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行政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建议。
四、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执法事项,要按照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要求,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结合实际明晰第一责任主体,压实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逐一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健全问责机制。对不按要求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执法责任转嫁给基层,增加基层负担。
五、按照公开透明高效原则和履职需要,明确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消除行政执法中的模糊条款,压减自由裁量权,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互联网+监管”,加强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逐步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环节、结果等全过程网上留痕,强化对行政执法权运行的监督。
六、按照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原则,聚焦交通运输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市场主体、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果。畅通投诉受理、***查询、结果反馈渠道,鼓励支持市场主体、群众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制定易于理解、便于执行的行政执法履职要求和相应的问责办法。
七、全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明晰工作要求,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确保改革终端见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强化对各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开展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推动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指导目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本通知精神印发。
2022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