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 知
《陵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 9 月 29日
陵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切实改进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分配和运营管理模式,提高房源和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对已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履行原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重新签订新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陵川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不含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陵川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具有县城保障范围内户籍且无住房的从业人员。
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适时调整配租保障范围、保障对象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发改部门负责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家庭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税务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家庭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崇文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核实和配租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以宿舍形式建设的,要严格执行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达到如下标准:
2.厨房、卫生间地面、墙面和天棚: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墙面铺设不低于1.8米墙砖,天棚仿瓷涂料。
4.门窗:分户门采用公安部门批准使用的安全防盗门,内门采用木制成品门;窗(含阳台封闭)采用塑钢窗或阻热性铝合金窗(含纱扇),窗玻璃采用中空玻璃。
6.每户预留通讯、有线、宽带插座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中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国土部门在供应建设用地时,应当将规划部门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建设总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和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内容作为前置条件并在供地文件中予以明确;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应当明确按照规定配建面积缴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内容。
第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将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综合因素,健全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年度复核结果转换保障对象类别,并调整租金、补贴标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仍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租金。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按照市场标准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维修、更新、改造,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财政部门批准;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财政部门申请列支;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住宅项目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配建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租赁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统一使用示范文本,合同中要明确租金及支付方式,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房屋用途与使用要求,租赁期限,维修责任,停止保障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承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物业服务的企业按合同约定履行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等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建的经营性用房、配套公共设施设备及场所的广告、租赁等经营事项,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
第五章 准入退出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陵川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具有县城保障范围内城镇户籍;
3.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
5.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不受财产限制):
2.持陵川县公安局签发的城市居住证;
4.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并在陵川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实行“敞口”申报,建立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逐步实现随报随审。
第三十四条 建立常态化分配机制,逐步实现房源即时分配,避免公共租赁住房长期闲置。
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
(一)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拒不整改的;
(五)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九)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六章 轮候制度
第三十九条 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的家庭,同类别的保障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轮候。
(二)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
(四)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时,按照轮候批次(年度)先后,优先满足同批次(年度)轮候对象中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次向剩余轮候对象配租;然后下一批次,以此类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我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制定详细的轮候配租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公开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与退出情况等信息,设立使用、管理、服务投诉电话,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