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者戒高春平被判有期徒刑缓刑
近日,陵川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作出一审判决,恶意欠薪的被告人高春平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此案系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我县判处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
被告人高春平,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长治市壶关县百尺镇圪坨村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3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被告人高春平借用长治太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资质,作为项目负责人,承建陵川县礼义镇西街村西苑小区住宅楼工程。随后,高春平先后雇用路某、姬某等29名农民工予以施工,次年10月工程完工时,共欠29名农民工工资72880元,经多次索要未果后,路某等遂向劳动部门予以投诉,引发上访。被告人高春平在接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和被责令支付后,不仅未按期支付,反在承诺之后长期关闭通讯工具玩失踪。今年3月27日,陵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高春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高春平在被抓获归案侦查期间,将所欠工资款全部结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春平长期拖欠雇员工资不予支付,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高春平在无建筑资质,不具资本实力情况下,借用他人资质承揽工程,长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引发上访危害社会稳定,经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支付,且采取关闭手机的手段企图逃避法律责任,恶意欠薪,本应从严判处。但鉴于其自愿认罪,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已支付所欠工资,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赵如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