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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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清单
单位(盖章): 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 2021年 3月 25 日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材料要求 (纸质/电子) | |
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法律/法规/规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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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使用证明(提供的房产使用证明有房照的不要动开具证明,如果不能确定产权所有者的,和确切路段号的,需要开具证明) |
办理工商登记 | 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辽宁省政府令290号) 第五条: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住所,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镇)政府依法出具的证明。 |
地方性法规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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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1 年 3月 25 日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材料要求(纸质/电子) |
承诺方式(书面) | 核查方式 |
风险点 |
防控措施 |
备注 | ||
依据名称、文号及 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法律/法规/规章) | 在线/现场 | 频次 | ||||||||
1 | 符合小餐饮许可的法定要求及《辽宁省小
餐饮经 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的审查标准 |
小餐饮经营许可 |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改革的工作意见》(辽市监发〔2018〕2号)所附《小餐饮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中规定的“法定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的审查标准,并应提交1.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书;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可实现在线核验的审批机关无需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3.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示意图;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地方性法规 |
纸质 |
书面 |
现场 |
1-2次 | 1.选址2.场所设置和布局3、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4.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 5、专用操作区域要求6.食品处理区天花板7.洗手消毒设施8.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9.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10.通风排烟设施11.废弃物暂存设施12.食品贮存场所13.厕所14.社会责任
| 1.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2. 应当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清洁工具存放区域。宜将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通过明厨亮灶方式进行展示。食品处理区应当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生熟食品存放区域应分开,用于生熟食品的容器和工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非食品存放场所与食品分开。制作冷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的,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区域。各场所均应设在室内。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3.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4. 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食品处理区门窗应易清洗、不吸水,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5. 具有专用的加工工具及容器。6.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7.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洗手消毒设施。8.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清洗水池或清洗容器,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及清洁工具、用具能分开清洗,水池与容器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9. 应当配备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消毒方式宜采用热力消毒方法。采用消毒柜消毒的,消毒柜容量应与餐用具用量匹配。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10. 烹调及就餐场所应具有保证通风的设备设施或条件。11.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12. 应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施,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应设置保证食品离地离墙存放的物品存放架。13.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厕所内或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设施,厕所内应保持清洁,有独立排风设备。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14. 在显著位置公示12331投诉举报电话、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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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符合小作坊许可的法定要求及《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规定的审查标准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
地方性法规 |
纸质 |
书面 |
现场 |
1-2次 |
1.从业资质2. 、原辅料管理3. 生产加 工场所4. 生产设备设施5. 从业人员管理
| 1.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2.采购的食品原辅料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及记录,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采购凭据、许可证照及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规定;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不得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销售产品的应建立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3具有与生产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原辅料贮存、生产加工、成品贮存等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场所应整洁、干净,上下水通畅,无杂物堆放,并与生活区有效隔离,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它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生产流程布局合理,原料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隔离,生料和熟料分开处理,防止交叉污染。4. 具备与生产加工相适应的设备和器具,所选用的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应便于清洗和消毒。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5. 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衣着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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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证明事项 名称 |
涉及的行政事项名称 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材料要求 (纸质/电子) |
暂不实行理由 | |
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法律/法规/规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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