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菏泽市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奖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菏泽市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奖励政策 (试行)
为鼓励企业引进高端人才,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快速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条 高层次人才奖励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聘用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按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200%比例奖励企业;聘用的省级高层次人才,按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100%比例奖励企业;聘用的市级高层次人才,按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50%比例奖励企业。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获得者;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等。省级高层次人才包括山东省 “泰山学者”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市级高层次人才包括菏泽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菏泽市拔尖人才等。
第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奖励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 “231”产业体系 (生物医药、高端化工、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机电设备制造、商贸物流、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文化旅游、医养健康等产业)的企业,根据年入库税收 (消费税和海关征收税种除外,下同)分档进行奖励:
1.年入库税收在0.5亿元 (含)至1亿元的企业,对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50%的比例奖励企业;
2.年入库税收在1亿元 (含)至2亿元的企业,对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100%的比例奖励企业;
3.年入库税收在2亿元 (含)以上的企业,对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200%的比例奖励企业。奖励政策周期按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计算 (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不足一年度的,按一个年度计算。新办企业按照其代扣税收之日起开始计算。从次年开始,企业年入库税收在本档次的,按照入库税收增长或下降幅度,在上年度奖励比例基础上,同步上浮或下浮个人所得税奖励比例。对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年入库税收总额的10%。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奖励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10名。
第三条 对地方贡献大、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重点企业和有其他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采取 “一事一议”确定。
第四条 本政策所称个人所得税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收入并由企业依法代扣代缴的由工资薪酬,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红利,股权激励等所得实现的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同时符合本政策多个条款的或本政策条款和市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并由受益县区负责兑现,市级负担部分通过财政体制结算解决。
第七条 企业收到奖励资金后,十个工作日内足额兑现给纳税人。
第八条 建立奖励认定兑现工作机制,确保政策落实。企业提出申请后,组织、人社、科技部门负责审定高层次人才奖励资格,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定生物医药企业奖励资格,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定农副产业精加工企业奖励资格,工信部门负责审定高端化工企业、机电设备制造企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奖励资格,商务部门负责商贸物流企业奖励资格,发改部门负责审定新能源新材料企业奖励资格,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审定医养健康企业奖励资格,文旅部门负责审定文化旅游企业奖励资格,税务部门负责审定税收数据,财政部门负责测算奖励金额并拨款。
第九条 县区政府 (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政策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政策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