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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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28日发表
菏财税〔2022〕10号
各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菏财税[2022]10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doc
菏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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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02:57:29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