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煤炭市场运营管理的通告
为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严格控制劣质煤炭销售和使用,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煤炭市场运营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甘肃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炭市场体系建设和煤炭质量监管的意见》(甘工信发〔2019〕307号)有关要求,西峰区城市建成区内执行民用散煤无烟2号标准(全硫份低于1%,灰分低于30%,挥发分低于12%),建成区外执行民用散煤烟煤2号标准(全硫份低于1%,灰分低于25%,挥发分低于37%),全区境内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煤炭经营单位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煤质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煤炭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严格执行“一级市场集中购进批发,二级网点统一配送零售”及“型煤装箱、块煤装袋”制度,民用散煤全部由一级市场集中购进,分选装袋后批发至设立在乡镇的二级网点。二级煤炭配送网点仅限销售配送从一级煤炭市场批发配送的各类箱装、袋装煤炭,不得存贮销售未包装的散煤。
三、从即日起开展煤炭经营市场清理整治行动,凡未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不符合布局规划、用地不合规的散煤经营摊点,11月底前须自行拆除设施、清理场地,并恢复土地原状;证照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经营信誉良好的经营户,待二级网点建成后,择优筛选进入乡镇煤炭二级网点参与经营。
四、辖区内除以燃煤为原料的热能、活性炭加工企业外,其他耗煤企业生产生活用煤,必须按照所在区域燃煤标准采购和使用一级煤炭市场或二级网点统一预包装的达标煤炭,禁止各类企业私自存储使用一级煤炭市场或二级网点之外的私运散煤。年用煤量在50吨以内的,由一级煤炭市场或二级网点袋装配送,年用煤量在50吨以上(含50吨)的,由一级煤炭市场或二级网点配备的煤炭专用配送车辆统一配送。
五、煤炭运输车辆需持有由工信、交通运输和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制发的《西峰区煤炭准运证》。禁止任何无证运煤行为。运煤车辆必须严格落实环保措施,严禁随意抛洒污染环境。
六、严禁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建设煤炭市场及经营性储煤场所,对违法违规新建的,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取缔。
七、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一经查实,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934-8211809。
八、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要求,阻挠、抗拒煤炭市场运营整顿工作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