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5号)
为加强活禽市场管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等传染病,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鄂州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活禽交易和宰杀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主城区范围内(除禽类定点屠宰场外)及所有乡镇、村农(集)贸市场,一律禁止活禽(指鸡、鸭、鹅、肉鸽、鹌鹑以及其他可食用鸟禽类)的交易和宰杀,统一实行“白条上市、冷链配送、冰鲜销售”的经营模式。
二、全市范围内凡进入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门店、餐饮服务单位等经营场所的白条禽,必须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经营者对经营场地和器具要做到每日消毒。
三、全市从事白条禽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持证经营,建立购销台账,且符合卫生、食品安全标准。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
五、举报电话:市农业农村局:0711-3222465
市市场监管局:0711-12315
鄂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