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月寺镇党政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
水办发[2013]17号
水月寺镇党政办公室
关于转发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禁止党员
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
通 知
各村党(总)支部、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
现将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的《关于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中共兴山县委办公室文件
兴办发[2013]5号
★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
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中共兴山县委办公室
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4日
关于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
暂行规定
为严明纪律,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文明新风,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根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结合兴山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党员干部包括:
(一)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党员干部;
(二)全县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
(三)全县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党员、领导人员;
(四)上述单位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党员干部参照执行。
村(居委会、社区)组织中的党员、成员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生儿育女、婚丧嫁娶、升学参军、建房乔迁、过生做寿、开业庆典、调动升迁等事由邀请亲属以外人员参加、操办规模较大宴请的行为。
第三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结婚未操办喜宴的,小孩出生后满月可合办一次喜宴)限于亲友范围之内,不准主动邀请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
第四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以外的其他类喜庆事宜只能限于亲属人员(亲属人员指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下同)范围内,不准亲自或授意、默许他人向非亲属人员送请柬、发短信和其他形式的通知,不准以任何名义点播电视广告。
第五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带头抵制不良习俗,积极倡导新风正气,杜绝借机敛财。严禁讲排场、摆阔气,不得请礼仪服务队、豪华车队在街头进行大肆庆贺;同一事宜不得多时间、多地点操办。严禁封建迷信、聚众***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不准为生者造墓修坟、为死者大造坟茔。不准违规使用、借用公共财物,不准报销有关费用,不准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和交通等公共秩序。
第六条 严格实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申报备案制度。其中喜庆事宜应提前7日向上级组织书面申请,操办结束后15日内将操办时间、地点、涉及人员、收受礼金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向上级组织书面回告。操办丧事实行事后备案制度,事后1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上级组织进行书面报告(相关申报备案表格附后)。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其中县(处)级领导干部按《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向县委组织部申报后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乡科级干部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并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一般党员干部,属乡镇的向所在乡镇纪委申报审批,属县直单位和国企(国有控股企业)的,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面申报审批。
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申报(报告)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进行申报(报告)。
第七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任何单位不得用公款向其赠送钱物,违者责令单位负责人追回。无法追回的,由单位负责人全额退赔并按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八条 党员干部原则上不参加亲友之外的各类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在工作时间参与、组织操办他人婚丧喜庆事宜。
第九条 各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单位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党员干部加强教育管理。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出现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宴席的,纪检监察机关除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教育部门要对学生特别是高中生大力开展艰苦奋斗教育,在学生中大力倡导拒绝升学宴活动,切实增强学生抵制升学宴的不良风气的自觉性。
第十一条 文明办、工会、共青团、妇联要结合工作实际,在机关、基层大力开展喜事新办丰富多彩的教育引导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
第十二条 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督办室、县政府督查室、县治庸办要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县纪委、县治庸办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县纪委举报电话为2583583,县治庸办举报电话为2583135。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情节和后果,采取书面检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低年度考核格次等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并收缴违纪违规所得礼金。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1.喜庆事宜操办事前申报表
2.喜庆事宜操办事后回告表
3.丧事操办事后报告表
***1
喜庆事宜操办事前申报表
姓 名 |
| 性别 |
| 年龄 |
| 民族 |
| |
政治面貌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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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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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 事项 基本 情况 | 喜庆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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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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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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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宴请范围及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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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主管 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 |||||||
审批 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
注:此表一式4份,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批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各存一份。
***2
喜庆事宜操办事后回告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年 龄 |
| 民 族 |
| |||
政治面貌 |
| 联系电话 |
| |||||||
工作单位 |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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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报告 事项的 基 本 情 况 | 宴请人数(人) |
| 其中亲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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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礼金数额(元) |
| 其中亲属(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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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另外 说明的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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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单位 审核 情况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
注:此表一式4份,报告人、报告人所在单位、审批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各存一份。
***3
丧事操办事后报告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年 龄 |
| 民 族 |
| |||
政治面貌 |
| 联系电话 |
| |||||||
工作单位 |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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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报告 事项的 基 本 情 况 | 参加祭奠人数(人) |
| 其中亲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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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奠物资金额(元) |
| 其中亲属(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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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另外 说明的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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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单位 审核 情况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
注:此表一式4份,报告人、报告人所在单位、审批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各存一份。
水月寺镇党政办公室 2013年3月13日印发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