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襄阳中心城区划定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为:二广高速公路、福银高速公路和襄阳东(南)外环围合的范围,加上隆中风景区、普陀堰风景区的中心城区。
二、禁燃区内从
“高污染燃料”是指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弃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三、禁燃区内的单位、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仍在使用燃煤锅炉的,须采取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对逾期未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的,将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实行全额上限收费;对超标排放的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直至依法责令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四、禁燃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燃煤锅炉;所有在建的燃煤锅炉必须停止建设,改建清洁能源设施。
五、对禁燃区内燃煤锅炉提前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的给予奖励。襄城区、樊城区、各开发区内2T/h以上(含2T/h)的在用燃煤锅炉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按燃煤锅炉小时蒸发量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的,每蒸吨奖励3万元。襄州区所有燃煤锅炉,以及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开发区内2T/h以下燃煤锅炉的奖励措施和标准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定。2016年2月1日后,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六、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完成本辖区燃煤锅炉的限期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支持配合。
七、经法定批准燃煤且采取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的火电、集中供热企业不适用本通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