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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商务局关于对贵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153150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7月23日发表  

按照***及海关总署、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以及相关法规要求,为促进贵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贵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3月24日前反馈至市商务局。

公示期:2022年2月22日-3月24日

联系人:陈勇

联系电话:87973684

***:贵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2月22日

***

贵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按照《***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文件以及相关法规要求,为促进贵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红线”的原则,商务、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引导跨境电商主体规范经营行为,承担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行业监管和专业指导,营造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良好环境。

一、规范有序确保线上交易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须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确保交易真实性。

(一)跨境电商企业(平台)要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或委托第三方企业向海关申报清单,并对交易真实性、消费者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跨境电商企业(平台)要建立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三)支付、物流企业要如实向监管部门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支付、物流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四)物流企业要向海关开放物流实时***信息共享接口,严格按照交易环节所制发的物流信息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国内派送业务。对于发现实际派送与通关环节所申报物流信息(包括收件人和地址)不一致的,应终止相关派送业务,并及时报告海关。

(五)根据跨境电商企业委托,报关企业可向海关申报清单,并承担如实申报责任。

二、有效有力保障商品质量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应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并仅限个人自用,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完税价格超过单次交易限值5000元但低于年度交易限值2.6万元,且单次订单仅有一件商品时,可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

(一)政府部门

1. 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在商品销售前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必要的检疫,并视情况发布风险警示。

2. 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重大质量安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

(1)加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召回监管力度。对出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由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贵阳市辖区内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2)海关责令相关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对尚未销售的按货物实施监管,并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主体责任;

(3)商务主管部门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跨境电商主体守法经营,建立健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和追溯体系。

3. 对食品类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二)企业主体

1. 跨境电商企业(平台)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对商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付责任等。当发现相关商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商品并妥善处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并及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海关等监管部门报告。

2. 跨境电商企业(平台)要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企业(平台)须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3. 跨境电商企业(平台)要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包括收发货质量管理、库内质量管控、供应商管理等,在现场展示点及线上平台、网站醒目位置及时发布商品风险监测信息、监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等。当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跨境电商企业(平台)要做好商品召回、处理,并做好报告工作。

4. 跨境电商企业(平台)要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追溯信息应至少涵盖国外启运地至国内消费者的完整物流轨迹,有条件的应向海外发货人、商品生产商等上游溯源。

5. 现场展示点展示体验品数量、替换周期及被替换品处置,应当符合行业自律规范要求,并建立展示商品账册,规范处理展示商品。

三、及时完整披露信息  

(一)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在展示现场及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告知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 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 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3.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二)对即经营跨境贸易商品,也经营一般贸易商品的企业(平台),其现场展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与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混放或混区展示,设置专门的展示体验区(店、专柜等)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展示区(非卖品)”提示牌,以明显标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予以区分;其线上平台应建立相互独立的跨境贸易和一般贸易区块、频道,或避免误导消费者。

(三)现场展示点摆放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展示商品(样品)可以不贴中文标签标识,但对同一类品商品应独立设置中文标识牌,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名称、生产商、规格等。

(四)现场展示点摆放效期外商品、空罐(盒、瓶等商品外包装)或广告品的,除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展示区(非卖品)提示牌外,还需设置专门告示牌,提醒消费者不能购买或使用。

(五)临期促销产品需在现场展示点单独陈设,并设置醒目标识标牌提醒消费者,在线上商品页面及订单页面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

(六)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境内服务商,应配合海关调查,开放交易生产数据(ERP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

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一)建立信用等级制度。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对认定为诚信企业的,依法实施通关便利;对认定为失信企业的,依法实施严格监管措施。将高级认证企业信息和失信企业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

(二)对违反规定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海关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按走私违规处理,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不涉嫌走私违规的,由海关依法查处。

(四)坚决查处违规销售经营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消费者或商家对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购进商品进行二次销售的,及时将线索移交海关部门,由海关进行查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无合法进口证明或相关证明显示采购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实施查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贵阳市行政辖区(筑城海关、机场海关管辖范围),由商务、市场监管、海关、税务、财政、发改等部门会商解释。如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法律调整的,本办法相关条款作相应调整或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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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00:47:25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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