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这些情形将被认定为哄抬物价
4月16日,我们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保障市场民生商品价格基本稳定,我市发布《关于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书》,各相关经营者应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有下列六种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经营者不表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相关经营者如有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将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近日,我市已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加强对肉、粮油、菜等重要民生物品市场价格监管,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为,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截至目前,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个别超市、市场存在生猪肉摊、蔬菜摊涨价销售等问题,共查处哄抬物价相关案例5起,现已对涉嫌的价格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市民,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