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通告20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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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7月18日发表
按照乌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保证规划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收回铅矿居民区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东至铅矿河槽,南至山坡,西至山坡,北至原铅矿小学外墙。
望各有关用地单位及个人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到乌海市海勃湾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登记,逾期者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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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13:14:48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