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告〔2018〕51号)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17年度第四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顺德建用字〔2018〕41号,详见***)精神,经顺德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勒流街上涌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53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后作为上涌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集体建设用地。现按规定将使用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佛山市顺德区2017年度第四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位置:勒流街道上涌村范围内(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使用土地单位、面积、地类:勒流街上涌股份合作经济社,0.533公顷(折合7.995亩),全部为园地。
四、上述土地属勒流街上涌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自用地,不涉及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社会保障费用,无需计提留用地。其中0.0371公顷属上涌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商服用地,纳入政府日后征收该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集体土地时的留用地指标进行核算。
五、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由上涌股份合作经济社依据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勒流街道办事处监督实施。
七、对顺德建用字〔2018〕41号批文有异议的,被使用土地相关权利人可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被使用土地相关权利人须于2018年3月21日前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书面提出(地址: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联系人:黄***,联系电话:22837083)。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关于佛山市 顺德区 2017年度第四 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顺德建用字〔2018〕41号)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018年3月6日
***: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17年度第四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顺德建用字[2018]4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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