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金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属制品生产加工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佛山市顺金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三水区乐平镇环境保护局拟对佛山市顺金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属制品生产加工项目(一期)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根据有关规定,现将项目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一期)位于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B区18号(地理坐标为北纬23°14"30.77",东经113°0"30.88")。项目总投资260万元,一期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地面积4150m2,建筑面积4150m2。项目主要从事金属制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金属表面处理,预计年产金属制品(主要包括铝、铜等金属制品)5000吨,表面加工处理金属制品5000吨。项目定员70人,年工作300天,每日工作8小时,不设员工宿舍及食堂。
项目(一期)主要设备有数控车床1台、钻床3台、铣床1台、抛丸机(配套布袋除尘器)1台、烘干炉5台、烘道2条、喷房2套、空压机2台、木纹转印机(配套真空泵)5台、包装机4台、收膜机4台、贴膜机4台。
二、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我局于2015年4月14日通过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三乐环复〔2015〕18号)。
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通过市政管道排入园区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放;项目除尘废水经“混凝沉淀+离子树脂吸附”工艺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除尘废水治理工程由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设计承建。
项目抛丸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抛丸机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
项目喷粉工序产生粉尘,经配套的除尘器回收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
项目烘干固化工序产生少量无组织排放有机废气,已加强了车间通排风,保证了车间空气流通,对环境影响不大;
项目加热炉、烘干炉和烘道采用了天然气作为燃料,燃烧废气经收集后引至高空达标排放。
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内,生产设备集中在厂区中心,落实了隔音、防震措施,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项目固废主要包括边角料、包装废弃物、废转印纸、金属灰渣、废砂、沉渣、废滤芯、塑粉灰渣、生活垃圾、有机废渣、废切削液、含油手套和抹布、废包装桶、废活性炭等。
边角料、包装废弃物、废转印纸、金属灰渣、废砂、沉渣、废滤芯、塑粉灰渣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有机废渣、废切削液、含油手套和抹布、废包装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三、检测结果
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时生产负荷达75%以上。监测结果显示:项目除尘废水经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洗涤用水水质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项目抛丸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抛丸机配备的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项目喷粉工序产生的塑粉粉尘经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回收处理后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项目固化工序产生的少量无组织排放有机废气经加强车间通排风后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03-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项目加热炉、烘干炉和烘道使用天然气为燃料,燃烧废气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项目厂界环境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声环境功能3类区标准。监测结果详见广东恒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广恒检字(2015)第(Y)06007号)。排污口编号:抛光粉尘FQ-1213001,粉尘、VOCs FQ-1213002,粉尘、VOCs FQ-1213003,VOCs FQ-1213004,VOCsFQ-1213005,机械噪声ZS-1213001,边角料GF-1213001,废切削液、含有手套和抹布GF-1213002。
四、验收结论
该项目已按照环评及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五、要求和建议
(一)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环保档案和污染源监督管理的动态档案,建立和完善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因故停止运转,应当采取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消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危害,并及时书面报告我局。
(二)必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及环评审批意见进行生产,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和改变生产工艺。
(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要进行分类管理,并设置固定的能防风、防雨、防渗的堆放场所。
(四)必须到行政服务中心的环保窗口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六)核定本项目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COD排放总量指标为0.076吨/年、氨氮排放总量指标为0.015吨/年,纳入园区南部污水处理厂总量控制指标内;项目大气主要污染物 VOCs排放总量指标为0.079吨/年、SO2排放总量指标为0.084吨/年、NOx排放总量指标为0.15吨/年。
为了体现公开、公正和民主监督的原则,现对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检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5年10月26日至11月1日(共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我局将对所反应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作为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受理单位:佛山市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乐平分局
联系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府前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9号窗口(邮政编码:528137)
联系电话:0757-87387388 传 真:0757-8765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