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与老乡生意竞争放火泄愤被判刑
见习记者陈志业 通讯员刘忆红报道:人在异乡,遇上老乡应倍感亲切。但湖南人王某却在老乡胡某店前放起火来。近日,王某被高明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从湖南攸县来高明谋生的王某在工厂做保安,同时在友人纺织厂对面开了间小商店。其后,同样是来自湖南的胡某在附近也开了间商店。同是老乡的二人因竞争关系而变得有些许尴尬。 友人纺织厂一车间的夜宵原来一直是由王某的商店揽下来做,但从2013年4月开始,车间的夜宵转为由胡某的商店供应。王某认为是胡某背后做手脚,故对此事一直怀恨在心。 同年8月,胡某发现自家商店门口的桌球台老是被人烧毁,但却苦无证据抓不到放火之人,故胡某在自家商店的门口安装***头。 2014年1月28日凌晨4时许,刚从厂里值班回家的王某吃完夜宵后,又想起老乡抢了自己每月可获利一千多元的生意。怒火中烧的王某便戴着摩托车头盔到胡某经营的商店,将其摆放在商店门前的桌球台用打火机点燃。 胡某随后从监视录像中发现放火之人正是王某便立即报案。经鉴定侦查,胡某被烧毁的桌球台价值608元,桌球台离胡某商店的厨房仅4米,离友人纺织厂仅6.3米。 法院审理认为,虽行为人的放火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其行为的潜在危害性是巨大的,一旦火势蔓延,后果不堪设想。为了图一时的痛快,做出了危害公众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也应受到法律的惩罚。王某被高明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