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6067号原告沈本军诉被告付子权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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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27日发表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付子权:
本院受理原告沈本军诉被告付子权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260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付子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工款400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
对于沈本军预交的诉讼费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退还予沈本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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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5 01:34:26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