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第13750号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海市沙头镇恒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环球工贸企业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南海市沙头镇恒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环球工贸企业集团: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第13750号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海市沙头镇恒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环球工贸企业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第1375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南海市沙头镇恒汇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4400000元及利息22393455.75元,并支付以144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5.75‰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环球工贸企业集团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南海市沙头镇恒汇贸易有限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767.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海市沙头镇恒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环球工贸企业集团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受理费225767.2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