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7108号原告胡永明诉被告冯昌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冯昌鸿: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7108号原告胡永明诉被告冯昌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7108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从2017年6月2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暂计至2018年6月19日利息为48000元);三、原告有权对拍卖、变卖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为粤YY9388小汽车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欧翠芬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少宽、冯慧莹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