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南市工商公字〔2019〕7号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沙边新村七街13号口罩加工厂经营者:
由本局对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南工商强字〔2019〕16号)及《财物清单》第16号,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有关财物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2019年1月17日起30日(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本局将另行书面告知。
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财物清单:
1、标注“3M”的口罩成品,规格为9502的有32600个;
2、标注“3M”的口罩成品,规格为9501V的有9750个;
3、标注“3M”的口罩成品,规格为9002的有27700个;
4、标注“3M”的口罩成品,规格为9001的有7500个;
5、标注“3M”的口罩成品,规格为9041V的有17000个;
6、标注“3M”的口罩成品,规格为9042的有19600个;
7、标注“3M”的口罩半成品,规格为9001V的有6200个;
8、标注“3M”的口罩半成品,规格为9042V的有10200个;
9、标注“3M”的呼气阀有24000个;
10、必塑超声波机器有2台。
联系人:李扬江、陈占先 联系电话:86611684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