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社区幸福院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NHFG2015014主动公开 南府〔2015〕45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
南海区社区幸福院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社区幸福院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联系电话:86332423)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6日
佛山市南海区社区幸福院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社区幸福院的建设和管理,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幸福院,是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供应、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日间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社区幸福院建设和运营管理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注重老年人的服务保障和情感保障需求,为老年人提供方便、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
(二)因地制宜原则。立足社区实际,确定建设规模和数量,通过新建、购买、租用、置换、改造等方式,整合利用现有的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
(三)社会化原则。建立“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服务机制,采取公办民营、购买服务等形式,引进养老专业服务机构,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社区幸福院建设;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创新“医养结合”发展模式,优化养老和医疗资源配置,鼓励创新服务,在政府投入的同时,加大力度引入社会资本和公益资源,促进社区幸福院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社区幸福院建设和运营管理相关单位的职责。
区、镇财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幸福院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区民政局负责制定社区幸福院的建设标准和运营规范,进行立项审批和业务指导;负责编报社区幸福院建设经费的区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区、镇卫计部门负责调动医疗资源支持社区幸福院开展老人康复理疗服务。
教育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匹配教育资源,支持在社区幸福院开设老年课堂,重视老年教育。
文体、共青团、妇联负责社区幸福院文体活动的开展。
住建、安监、消防等部门负责落实社区幸福院建设、运营中的监管职责。
镇(街道)负责社区幸福院的统一筹划、立项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
社区负责社区幸福院的建设场地选择、立项申报、经费申请、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标准和项目申报
第五条 社区幸福院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要求,一般选择在社区老人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场所。社区幸福院的服务半径以1公里为宜。社区幸福院建设场地可利用社区提供闲置的物业,也可整合社区活动中心和星光老年人之家等原有设施。
第六条 参照国家和省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要求,社区幸福院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床位设置不少于10张,具备无障碍设施。
第七条 社区幸福院应设置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活动及辅助功能等区域。
(一)生活服务区包括休息室、沐浴间和餐厅;
(二)保健康复区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
(三)娱乐活动区包括多功能活动室、阅览室和电脑网络室;
(四)辅助功能区包括行政办公室、厨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
第八条 南海区社区幸福院建设分三个档次:第一档为五星级社区幸福院,建筑面积500㎡以上,配置10张以上床位的休息室、餐厅、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心理疏导室、多功能活动室、阅览室(含书画室)、厨房、办公室及公共卫生间等10个功能室;第二档为四星级社区幸福院,建筑面积400-500㎡,配置7个功能室以上;第三档为三星级社区幸福院,建筑面积300㎡以上,配置5个功能室以上。
第九条 社区幸福院建设项目的申报:
(一)社区将符合建设社区幸福院要求的选址资料报所属镇(街道),经镇(街道)实地勘察并审核加具意见后,报区民政局核准。
(二)社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幸福院建设(装修)和设备购置方案,由镇(街道)核准。
第十条 经民政部门验收符合星级条件的社区幸福院,统一由民政部门制作星级牌匾,实行全区统一标识,名称为“南海区+星级+社区名+幸福院”。
第三章 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社区幸福院的服务对象为本社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十二条 社区幸福院的服务内容有:
(一)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托、照料、陪护、用餐等照料服务;
(二)保健康复服务: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教育、助医服务、康复训练、心理慰藉等服务;
(三)文体娱乐服务: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知识讲座、学习培训、歌舞书画、图书阅览、上网等服务;
(四)其他志愿服务:引入志愿者服务队伍,为老年人无偿提供公益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社区幸福院根据老年人实际需要,创新服务形式和开展个性化服务。
第四章 运营与管理
第十四条 社区幸福院应公开选取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承接运营。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配备与服务人数相适应的专业服务人员,可按需配备社工、心理咨询师、营养师,相关人员必须接受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运营机构应加强与医疗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的业务合作,建立联动机制,做好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镇(街道)要对社区幸福院服务质量进行日常检查和满意度调查测评,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因运营机构责任造成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应终止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区财政对验收合格、符合标准的社区幸福院予以补助。各镇(街道)应加大硬件设施的投入力度,并引导基层集体经济组织和民间社团、辖区企业、社会贤达支持社区幸福院的建设。
第十九条 各级慈善组织应大力支持社区幸福院的运营。各镇(街道)大力发展社区慈善组织和养老志愿服务队伍支持社区幸福院的运作,保障社区幸福院日常运作和开展专业服务。将社区慈善组织纳入为社区幸福院管理机构成员。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经费补助。社区幸福院建成并运营3个月后,区民政局负责对验收合格、符合标准的社区幸福院予以补助。
三星级社区幸福院验收合格一次性补助10万元;四星级社区幸福院验收合格一次性补助20万元;五星级社区幸福院验收合格一次性补助30万元。
验收时,社区幸福院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南海区社区幸福院建设经费补助申请表》;
(二)房产来源证明;
(三)安全、消防、卫生、环保合格证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
(五)购置设备正式***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评比制度。区民政局联同各镇(街道)每年对社区幸福院进行评比,对获得合格以上等次的社区幸福院给予表彰。
社区幸福院按照硬件配置、服务项目、社工人数、服务人数、满意度测评结果等内容进行评比,评比结果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符合四星级(含四星)以上的硬件配置,社工人数3人以上,服务项目10个以上,服务人数占辖区70%以上符合社区养老条件的老年人,满意度95%以上的社区幸福院评定为优良;对符合三星级(含三星)以上的硬件配置,社工人数2人以上,服务项目7个以上,服务人数占辖区50%以上符合社区养老条件的老年人,满意度85%以上的社区幸福院评定为合格;达不到以上条件的视为不合格。评定为优良的社区幸福院给予20万元奖励、评定为合格的社区幸福院给予10万元奖励,评定为不合格的社区幸福院不予奖励。奖励资金只能用作运营机构的运营经费,不能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