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南)桂综执城建罚罚告383号(李咏)文书送达公告
我机关(单位)于2021年7月13日检查发现,当事人李咏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9号翠湖新村富筑公馆105房南面后院实施了建设一个围栏和一个雨棚的行为,我机关(单位)已对上述行为作出了《接受处理告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接受处理告知书》{〔2021〕(南)桂综执城建罚罚告383号}。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当事人李咏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桂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灯湖中队(地址:桂城街道清风路夏北洲表村北面公交车站旁,联系电话:86767152)领取《接受处理告知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桂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灯湖中队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接受处理告知书{〔2021〕(南)桂综执城建罚罚告383号}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