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2944号原告佛山雪莱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力拓光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杭州力拓光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雪莱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力拓光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229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杭州力拓光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781635.04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8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予佛山雪莱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二、李志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志华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杭州力拓光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佛山雪莱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351.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351.38元(佛山雪莱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杭州力拓光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华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于佛山雪莱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退还予佛山雪莱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