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7514号原告佛山市伟利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阿斯顿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阿斯顿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7514号原告佛山市伟利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阿斯顿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1751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739.7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625.40元(自欠款之日2018年9月17日起,以所欠货款11739.7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暂计算至2019年7月12日),并按照上述本金和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13日起直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合计12365.1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郭俊、人民陪审员柯仕广及吴淼弟组成,由郭俊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19年12月17日11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七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