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7179号原告佛山宏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龙小华: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7179号原告佛山宏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7179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2538元(借款本金:20000元;违约金:20000元×24%×193天÷365天=2538元,从逾期日2017年11月11日暂计至2018年5月23日),并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二、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的车牌号为粤ERW819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彦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为民、何献娟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