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广东麒旭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广东麒旭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5名劳动者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的工资。我局于2018年10月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南人社监理字〔2018〕4-1181-1185号)。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给你单位,且本案已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理,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公示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南人社监理字〔2018〕4-1181-1185号)
2018年10月9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南人社监理字〔2018〕4-1181-1185号
被处理单位:广东麒旭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百东大山边开发区72号(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邓洪建
联系电话:139****9385
案由: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经调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梁培新1名劳动者2018年3月的工资3000元;未及时足额支付梁培新1名劳动者2018年4月的工资4800元;未及时足额支付梁培新等2名劳动者2018年5月的工资9916元;未及时足额支付梁培新等5名劳动者2018年6月的工资23990元;未及时足额支付梁培新等5名劳动者2018年7月的工资20341元;未及时足额支付梁培新等3名劳动者2018年8月的工资3067元。上述合计未及时足额支付5名劳动者的工资65114元(详见《广东麒旭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各劳动者基本信息及工资数额情况表》)。
上述事实有《核对身份信息及工资通知》、《广东麒旭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者花名册及工资表(公示)》、《广东麒旭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及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3份)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广东麒旭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三日内支付上述5名劳动者的工资65114元(大写:陆万伍仟壹佰壹拾肆元整),并将劳动者签收后的工资表交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樵分局。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电话:86238325)或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电话:8338228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电话:22623333)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麒旭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各劳动者基本信息及工资数额情况表.xls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