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4890案原告钟文锋与被告陈群徐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群、徐婉芳: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4890案原告钟文锋与被告陈群、徐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第489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陈群、徐婉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09年10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的利息(违约金)予原告钟文锋。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为625元(原告已预交),由陈群、徐婉芳负担并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缴,本院将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625元,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