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王洪文)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王洪文(精工家具厂实际经营者):
经我局调查取证,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16名劳动者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工资,我局于2019年3月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南人社监理告字〔2019〕3-4号。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给你,且本案我局已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理,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公示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南人社监理告字〔2019〕3-4号
2019年3月4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南人社监理告字〔2019〕3-4号
王洪文(身份证号码:5115***********77X,精工家具厂实际经营者):
身份证地址:四川省南溪县汪家镇三桂村1组45号
经营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沙龙路工业园路口新兴村边崔甜希综合楼四层
经调查,你经营的无证照企业精工家具厂未及时足额支付张庆连等4名劳动者2018年11月工资7035元;未及时足额支付张庆连等15名劳动者2018年12月工资122358元;未及时足额支付张庆连等13名劳动者2019年1月工资34114元;以上合计未及时足额支付张庆连等16名劳动者工资193307元(详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责令你精工家具厂在三日内支付所欠上述16名劳动者工资193307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江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南海区九江镇新堤西路儒林广场对面 邮编:528203
联系人:陈国基、余杰华 电话:0757-86566119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