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公示公布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及各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示公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除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实施公示公布外的其他规划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的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城乡规划的公示公布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城乡规划公示提出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公示的有效反馈意见应当作为城乡规划制定实施、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城乡规划公示公布按照职责权限,根据“谁审批、许可,谁公示、公布”的原则,分别由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八条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公布所需费用列入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设置费用由建设单位(个人)承担。
第九条 城乡规划公示公布方式包括:
(一)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公示公布(通过在市、区城市展览馆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布);
(二)政府政务网站公示公布(通过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布);
(三)新闻媒体公示公布(通过本地电视台或者报纸等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布);
(四)现场公示公布(通过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所属村居公告栏、建设项目现场张贴图文或者设置公示牌等进行公示公布)。
第十条 在政府政务网站、城乡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和新闻媒体进行的公示公布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制定、实施过程中的现场公示公布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个人)具体实施。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公布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或修改下列城乡规划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一)城镇体系规划;
(二)城市(市域)总体规划;
(三)分区规划;
(四)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
(六)其他需要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的城乡规划。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的一般内容:
(一)城镇体系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方案文本主要内容简介,城镇体系现状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区域空间划分与管制图、区域道路交通规划图、区域基础设施规划图、区域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等;
(二)城市(市域)总体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方案文本主要内容简介,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近期建设规划图和远景发展规划图等;
(三)分区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现状图、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道路广场规划图等;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文本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等;
(五)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批前公示内容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者商有关部门确定;
(六)规划修改的批前公示内容:修改前的内容、拟修改的内容、修改原因和修改依据。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制定、修改的批前公示除应在规划展示固定场所进行外,还应当进行政府政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公示。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修改还需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进行现场公示。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制定、修改的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制定批后公告的内容除与批前公示的内容相同外,还应当增加规划审批文件及其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划展示固定场所、政府政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该规划文本,批后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在规划期内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
经依法修改的城乡规划,应当重新公布。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成果图册,并建立城乡规划档案,保存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公示公布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应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的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包括: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及变更;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及变更;
(四)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的规划条件变更;
(五)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实施的批前公示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名称、用地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拟用地面积、拟建设规模、附图、***名称等;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名称、用地单位(个人)名称、用地性质、用地面积、用地位置、建设规模、附图及***名称等;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主要附图(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包括变更前、后的相关图纸);
(四)规划条件变更:用地单位(个人)名称、规划用途、变更的依据、变更情况说明等;
(五)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规划范围或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修改前后的相关图纸。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查意见、总平面图。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政务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其中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变更批前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八个工作日。
涉及修改已预售或者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还应当于现场公示开始当日起,连续三日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示指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实施的批后公布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记载的主要内容;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记载的主要内容;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主要内容;
(四)规划条件变更后的主要内容(包括变更前后的内容对比);
(五)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后的法定文本(包括变更前后的相关图纸);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记载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批准后十五日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政务网站进行公布,方便公众查询。
第二十三条 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个人)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设置期限自批后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合格为止,接受公众监督。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主要建筑的立面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监督电话等。
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制作。
第四章 现场公示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四条 采取张贴图文、设置规划公示公布牌等方式进行现场公示公布的,应当全面、清晰反映规划公示公布图的内容,版面规格为不小于
进行现场公示公布应当选择在选址或者用地红线范围内、小区(建筑物)出入口、小区及社区公告栏、物业管理用房入口等人流相对集中、方便利害关系人阅知的显著位置,且版面上边沿距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其中用地范围较大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重要位置适当增加张贴图文或者增设公示公布牌。存在多个出入口的,应当在主要出入口张贴图文或者设置公示公布牌。张贴的图文及公示公布牌在公示公布期间应当固定,不得随意移动。
道路、轨道交通等线性工程的现场公示,应当在线性工程沿线的主要居民居住区显著位置进行,方便利害关系人阅知。
第二十五条 现场公示公布的首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编制单位或建设单位(个人)到规划地块、建设工程现场审定规划公示图、公示牌内容、规格等,并确定规划公示图文、公示牌张贴、摆放位置。必要时,可邀请当地基层组织参加。
第五章 反馈意见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批前公示应当注明公示期限、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其中涉及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的,还应当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的听证权利。
第二十七条 批前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方式针对公示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公示意见反馈方式包括:
(一)通过电子意见反馈表方式在政府政务网站直接反馈意见。
(二)通过电话、信件(含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
(三)直接到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众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反馈意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留下提意见者的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说明意见及理由或者依据。
(三)说明意见所针对的公示事项,标明案件受理号。
(四)就提意见者与公示事项之间的利害关系进行说明。
第三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公示期间收集到的意见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在规定期限以内提出的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并与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事项直接相关的,应予以研究处理;
(二)在规定期限以内提出的意见,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但与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可以在其他规划管理工作予以借鉴;
(三)在规定期限以内提出,但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意见,或者超出规定期限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参与公众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与规划项目的关系等信息,确定是否需进行意见反馈。如需进行意见反馈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等的相关规定予以回复。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就反馈意见情况及采纳情况进行说明,反馈意见须整理后并入审批许可档案一并呈批。必要时,可以将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在政府网站公布。
第三十二条 经公示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等规定的需要举行听证的情形的,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信箱和投诉电话,受理有关投诉,及时纠正公开公示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公开公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履行公示公布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公布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公示公布期间,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保持现场规划公示公布牌、张贴图文的整洁、清晰和完整。现场规划公示公布牌、张贴图文如遭毁损,不能完整反映公开公示内容的,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重新制作,并顺延公示期。
未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建设单位(个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违法线索移交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建设单位(个人)在规划公示公布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当行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后,应认定规划公示公布行为无效,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建设单位(个人)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规定的时间除特别注明外,均指自然日。
第三十七条 公示时间不计入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许可期限。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执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