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申请强制执行前催促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书(禅建保〔2021〕第G015号)
甘德铭(身份证号码:4406011965******12):
你承租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大观街19号7座1604的公共租赁住房,你因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被我局实施清退,我局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关于申请强制执行前催促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书》(禅建保〔2021〕第G015号),要求你履行退房及缴清租金的义务。
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两种方式都无法将《关于申请强制执行前催促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书》(禅建保〔2021〕第G015号)送达给你,现依法予以公告。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该《关于申请强制执行前催促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书》(禅建保〔2021〕第G015号)即视为送达。
为保障你可以依法申诉的权利,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关于申请强制执行前催促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书》(禅建保〔2021〕第G015号),你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到我局领取原件。
特此公告。
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21年9月18日
领取《关于申请强制执行前催促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书》(禅建保〔2021〕第G015号),请与我局联系(电话83879693)。
***:《关于申请强制执行前催促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告知书》(禅建保〔2021〕第G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