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
特 急 | 佛府办函〔2009〕***0号 |
关于佛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救灾保障机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市政府于今年9月17日下发了《印发佛山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9〕24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要求各区于2009年9月底以前,结合各区实际制定本区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于10月开始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由于部分农村住房没有办理房产证,达不到市《实施方案》中关于“具有合法房产证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保险标的的要求,因而无法对房屋进行投保。鉴此,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和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精神,更好地推动和落实我市农房保险工作,各区可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以有利于全面加快开展农房保险为原则,灵活地对实施过程中的保险标的和保费收缴方式等方面进行调整,以引导农户的广泛参与,切实推进本区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具体由各区确定。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