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上路事故频发
从顺德交警部门获悉,随着近几年电动车上路通行成为普遍现象,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常有发生,据统计,从今年1月份至今,涉及死亡的电动车交通事故共有20宗。
10月14日17时40分许,在龙洲路勒流街道上涌路段发生一起轿车与电动车相撞的事故。事故发生时,轿车车主陈某沿龙洲路由伦教往龙江方向行驶,撞上在同车道方向驾驶电动车(经检测,属轻便摩托车)行驶的裴某,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和裴某当场死亡。根据警方的调查,陈某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裴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驾驶摩托车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根据相关法规条款,陈某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裴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如果裴某驾驶的是非机动车,或者他取得了机动车的驾驶证,且戴有安全头盔,那么在此次事故中,他完全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顺德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相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界定,非机动车以人力或畜力驱动,或者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设计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小时。而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关于“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等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为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小时的两轮和三轮车辆。因此,在顺德区交警大队关于电动车管理的规定中,把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而符合机动车技术标准的,认定为机动车;对其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处理。
据介绍,目前在顺德区内通行的电动车,外表看上去像自行车,实际上普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对机动车的技术要求,属于机动车范畴。交警部门提醒驾驶这些车辆的人员,如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会按照无证驾驶进行处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