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质押融资的实施意见
主动公开 FSFG2017023号 佛府办〔2017〕30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质押融资的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根据中央、省、市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推进完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融资服务功能,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佛山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质押融资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行,银企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通过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快政府采购制度创新,推进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供应链融资业务创新和商业保理等业务发展,盘活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努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改进和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二、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一)政府采购质押融资,是指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确保财政资金支付到采购合同约定的唯一收款账户,中标供应商以政府应收账款作为质押,银行对供应商提供用于弥补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流动资金不足的融资业务。(二)凡取得政府采购合同并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的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可凭借政府采购备案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向佛山市行政区域内银行申请“政府采购质押融资”。供应商在签署拟采用“政府采购质押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向采购单位提示该合同将用于贷款申请,并在合同中注明“政府采购质押融资”字样和“融资银行名称及该银行的唯一收款账号,未获得融资银行同意不得变更收款账号”内容。(三)采购单位要确保支付申请书支付账号与政府采购备案合同上支付账号一致,并应大力支持和配合中小企业申请“政府采购质押融资”,不能因此影响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正常履约。(四)银行在审核供应商提出的“政府采购质押融资”业务申请时,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银行应按规定对申请融资的供应商及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通过政府采购网对该政府采购合同的书面信息与备案合同信息进行核对,以确保合同收款账号与融资银行收款账户的一致。审核无误后,银行应当凭合同和事先约定的利率及时予以放款。建议贷款金额比例不超过对应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85%,同时双方合意确定合理的贷款期限,避免因支付环节在时间上脱节而造成企业不必要的转贷,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为中小微企业减负。在放款前应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完成质押登记。三、相关要求和监管措施(一)供应商不能弄虚作假或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银行融资,或无故不按时还款。如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形,除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金融机构将其“不良行为”录入相关违规违法失信行为共享平台,实行失信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沟通协调和宣传推介工作。在公布采购信息、制作采购文件、发布中标或者成交通知及签订合同等环节中都要告知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质押融资”相关信息,畅通银企之间的联系渠道。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向银行推荐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的中小微企业,配合其对借款企业进行贷后管理,查询企业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联合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互联网供应链金融领域的建设性业务合作,充分发挥大数据+金融的优势,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三)各银行要大力支持供应商通过服务平台开展政府采购质押融资业务,加大宣传力度,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对以质押融资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银行基层网点,在经济资本配置、业绩考核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对诚信好的供应商,相关银行应在授信、贷款审查、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四)人行佛山市中心支行要从政策上鼓励银行充分利用服务平台开展政府采购质押融资业务,给予再贷款、再贴现的信贷支持。(五)市发展改革局要支持政府采购质押融资业务,以提高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融资的便捷性、真实性。(六)市财政局须配合加强对政府采购质押融资业务支付的审核和监督,对采购单位在申请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时,对标注“政府采购质押融资”字样的政府采购备案合同上支付账号与支付申请书支付账号不一致的,应不予支付,并将支付申请书退回至采购单位进行修改,以保证佛山市政府采购质押融资业务安全运行。(七)市金融局要积极探索政府采购质押融资政策和财政对中小微企业、银行相关扶持政策的整合和衔接,提高银行和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质押融资的积极性,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服务政府采购,同时也让中小微企业获得更多的竞争机会。四、附则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中直、省属驻佛山单位,驻佛山部队,市各人民团体,市各民主党派。2017年9月27日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 4 —— 5 —
***: 佛府办〔2017〕3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