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汕潮南府〔2020〕7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24日以粤府土审(05)〔2020〕12号文批复汕头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将司马浦镇司下居委司三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2698公顷(折合34.05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头市潮南区2019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潮南区司马浦镇司下居委司三经联社,土地面积计2.2698公顷(折合34.05亩),土地地类全部为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潮南区司马浦镇司下居委司三经联社。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根据《广东省实施
(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项补偿费用按规定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定并结合实际落实给被征地农民,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留用地安置问题潮南区司马浦镇司下居委司三经联社选择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按征收建设用地面积15%的比例计算留用地面积为0.3405公顷,按每公顷标准176.4万元计,补偿司马浦镇司下居委司三经联社60.0584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登记地点:潮南区司马浦镇司下居委司三经联社。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规定,由区人社部门办理。
八、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所属潮南区司马浦镇司下居委司三经联社调查核定的结果为准。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30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5)〔2020〕1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南分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0754-89606639
特此公告。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