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潮阳区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机关各股室(局):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安全监管,规范我区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上级有关部署,结合本区实施,我局制定了《汕头市潮阳区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潮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2日
汕头市潮阳区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2014〕21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安全监管,规范我区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上级有关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以下称《打假条例》)和《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以下称《通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按照整治、惩处和规范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利用四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添加、非法标签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规范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有效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安全。
二、打击重点和依据
要严格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特别规定》、《打假条例》和《通告》等有关规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报国家总局吊销相关产品许可证明文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要求是:
(一)打击化妆品非法生产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特别规定》第三条和《打假条例》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地下黑窝点生产化妆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的。
(二)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发现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生产化妆品行为的,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以及《打假条例》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属主观故意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的,一律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属原料带入禁限用化学物质的,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三)打击化妆品非法标签标识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化妆品名称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
2、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标注适应症、宣传疗效或使用医疗术语;
3、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有夸大功能、虚假宣传内容的;
4、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的。
发现违反有关广告管理规定的,移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四)打击生产销售未经注册化妆品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八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1、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2、涂改、套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3、销售未经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4、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五)规范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秩序
2014年12月31日前,发现下列情形的,对生产企业进行约谈告诫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相应规定处罚;对经营企业进行宣传,情节严重的,进行约谈告诫:
1、生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未按要求履行备案义务的;
2、经营销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
2014年12月31日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对生产企业一律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进;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企业一律予以责令改正、下架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通报公示。
三、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
利用各种形式向辖区内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宣贯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新政策、新要求,指导生产企业履行产品信息报备义务,向经营企业发出《公告》,要求经营企业建立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购销台帐制度,不得经营未经备案的产品和其它情形的非法产品。
(二)监督检查阶段(10月-12月)
1、组织督促辖区内生产企业尽快按要求开展化妆品备案工作,10月31日前,辖区内持证生产企业在总局平台的备案用户注册率达到100%;11月30日前,辖区内持证生产企业在总局平台的企业备案率达100%;12月31日前,辖区内持证生产企业在总局平台的产品备案率达100%。
2、在前期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组织对辖区内主流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购销台帐制度,要求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来路不明、手续不全、标签标识不规范等非法产品和未经备案的非特产品,监督检查的范围要覆盖200家以上的主流化妆品经营企业。通过逐步规范,至今年12月31日,全区主流经营企业经营的非特化妆品已备案率要达到100%。
3、对祛痘、祛斑、美白类产品等可能非法添加化学成分的产品开展重点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快筛快检工作,对阳性产品及时抽样送检,充分发挥技术支撑的作用。
(三)依法查处阶段(10月-12月)
1、根据省局通报的《化妆品飞行检查抽验不合格产品名单》,对化妆品市场开展有针对性的清查,一经发现不合格产品一律下架、停止销售,并依法查处。
2、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问题,达到立案标准的要及时立案、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报国家总局吊销相关产品许可证明文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对于情节轻微,未达到立案标准的违规行为,进行约谈告诫并责令改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此次专项行动由局统一部署,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股、稽查分局、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抓好落实,其他股室积极配合,推动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件的必须吊销、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要全面***相关案件侦破、宣判进展情况。
(二)严肃工作纪律,做好信息报送
有关股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于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股每月8日前汇总有关情况向市局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并及时报送专项行动的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对符合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及时连同相关材料上报省局。
(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要严格执行新闻纪律,规范信息发布。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案件查办情况,有关人员不得擅自向相对人透露,更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适时向媒体报送好的工作经验做法和正面的、积极的工作信息,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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