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撤销部分社会组织登记的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下列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全部印章和财务凭证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律作废。
下列被撤销的社会组织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并将登记证书、印章上缴到区民政局。
特此公告
汕头市潮南区民政局
2019年9月17日
撤销3家社会组织名单如下:
1、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新圩社区老年人协会
2、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沟湖社区老年人协会
3、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洋老村老年人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