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占地毁林建坟的通告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整治占地毁林建坟的通告
汕潮阳府通字〔2012〕3号
为切实加强国土资源和林地保护管理,促进殡葬改革的顺利进行,区委、区政府决定近期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占地毁林建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汕头市开展占地毁林建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在本区辖区下列范围内的坟墓,坟主应于2012年7月20日前,采取平毁坟头,骸骨火化后寄存或迁移入公墓、埋土填沙深埋、植草覆盖、种树屏蔽等四种方式自行清理,确保不留坟头。同时坚决遏制乱开采沙石建造坟墓,落实对“三道两区”旧坟墓进行植树植草屏蔽。
(一)出现在耕地、林地范围内违规建造的新坟墓(包括活人墓);
(二)“三道两区”(省道、国道、高速公路两侧及城市周边区域、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出现的新坟墓;
(三)媒体关注和群众举报的各类坟墓;
(四)大坟墓和“豪华”坟墓。
二、上述范围内属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坟墓、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的祖坟,有关单位及坟主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向潮阳区文广新局和潮阳区外事侨务局提出认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保留。
三、上述范围内应自行清理的坟墓,凡逾期不清理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2012年7月21日后组织进行统一清理。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有关宣传发动工作,教育群众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的规定。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建造的坟墓,不论在什么地方,都视为非法建造坟墓,一律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清理。
六、违反本通告的,由区民政、国土、林业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拒绝、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