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化的通知
各排污单位:
目前我市一些排污企业污染物分类不清、收集不全,污染防治工艺陈旧,设施老化、运行不正常,管网混乱、私设乱接、标识模糊、走向不明,排放口多点设置,错接混排,计量不真实,在线监测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亟待纠正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工业企业应积极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强化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以及污染物的达标排放。为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污染源规范化改造,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实现工业污染源的全面稳定达标排污,根据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市人居委编制了《深圳市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化技术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指引》)(见***一)。该《技术指引》涵盖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危险废物和噪声的污染防治以及排污口设置和环境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对污染物的收集、处理和排放等各个环节都提出了明确的规范化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指导性,各排污企业应参照《技术指引》,自查自纠,积极推进各项规范化改造措施,全面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实现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排污企业应以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责任的高度,参照《技术指引》,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落实环保规范化改造。
二、工业污染源规范化改造必须达到四明、三清、两规范、两平衡的要求。四明即明沟(生活污水)、明管(生产废水)、明口(明确排放口)、明标(明确标识);三清即分类清(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含一类污染物废水)、走向清(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管道)、标识清(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管道);两规范即流程规范(废水处理)、排放规范(废水排放设施及排放行为规范);两平衡即水量平(进出口水量平衡)、产排污平(物料衡算平衡)。相关规范化要求纳入企业新型排污许可证管理。
三、废(污)水排放企业需对各类排污管道进行标志标识,做到分类清、走向清、标识清。排污管道采用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明废水主要污染物及流向。每个车间排出的同类型废水只允许设一根排污管道。所有排污管道均应按废水收集和处理工艺流程设置为固定管,不得出现移动管、软管,废弃的排污管必须拆除。
四、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应做到进出口水量可查,废水处理设施应设独立电表,记录每月用电量,废水处理车间内不得私自安装自来水龙头,因安全及卫生要求需设冲洗喷淋设备的,需向所辖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安装水表记录用水量。
五、排放一类污染物的企业需按规定单独收集处理,并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处明确标识排放口作为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六、实行雨污分流,坚持单一排口,分类管控的原则进行改造,各排污企业只允许设一个工业废水排放口和一个独立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并分别予以标识,落实监控措施,按规定与市政管网接驳,对于市政管网未完善的区域应预留接驳位置,待市政管网完善后完成接驳。雨污不能分流的,按污水处置并与市政管网接驳。
七、废气污染防治应遵循分类收集、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的原则。使用溶剂型原料的生产线必须全密闭,有机废气收集率、净化率均应达到90%以上。废气排气筒高度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按规范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按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和使用在线监控设施。
八、各排污企业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要进行全过程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和卸载区应设置围堰,并定期清理,做到防渗、防腐、防漏。危险废物需分类收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九、各排污企业应高度重视,认真对照自查整改,在9月底前完成规范化改造任务,并按照《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化自查表》(见***二)进行自查评分,报我局核查。环保部门根据核查结果确定其规范化水平,并据此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企业在整改期间应严格守法,各项污染物必须保持达标排放。
十、对于逾期未完成规范化改造任务、排污不达标的企业,环保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加强监管,同时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依法实施限产停产、吊销排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尤其对私设排污管、私设软管、私设自来水龙头稀释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一律从严从重处罚;对多余无用管道、设备不拆除的,一律按私设暗管、闲置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顶格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关停。
十一、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严格按照《技术指引》实施整改的排污单位,应向我局报告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十二、各排污企业应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责任和义务,主动向社会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确保完成污染源规范化改造任务,实现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污。环保部门将承诺情况记录在案并予以公开,纳入企业环保信用管理。
十三、各排污企业在实施规范化改造过程中,如遇有问题,可径向市人居环境委或我局反映。
***:1.深圳市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化技术指引(试行).doc
2.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化自查表.doc
光明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7月25日
(联系人:胡宗俊,联系电话:23198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