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8〕第145号(深圳市同新兴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8〕第145号
被处罚单位: 深圳市同新兴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6Q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17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尾村中盈工业区16号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投入生产,主要从事五金产品的生产,设冲压、五金折弯等生产工艺。检查时正在生产。对照《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二十二、金属制品业:66、金属制品加工制造(其他[仅切割组装除外]),属环境影响备案类项目,你单位项目位于茅洲河流域,属于特别控制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8年5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8〕311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2018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已搬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施告知性备案的规定。
2018年6月7日以及8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分别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8]第090号)和《更正书》(深光环更字[2018]03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书,也未申请听证。
经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因你单位已搬迁,无需再责令停止生产,同意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伍万元。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二章§2.2裁量标准依法应当备案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备案-特别控制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伍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8月17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