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7〕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若干意见》,业经市政府十一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若干意见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6〕51号)精神,结合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城市中心区建成区面积从1981年的7.8平方公里扩展至2005年的113.8平方公里,解决了中小城市建设规模与大城市人口规模的矛盾;一系列大型基础设施相继建成投入使用,城市道路主干网基本形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呈适度超前的态势;城市绿化美化、城市环境保护等方面也取得了突出成绩。我市先后被评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优秀旅游城市”,跨入了全国城市综合实力50强和投资环境40优的行列。
然而,为推进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全面落实,城乡规划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城乡规划依然存在体制性分割问题;
2、规划编制严重缺乏,适应不了城乡结构快速演变和一体化发展的需要;
3、规划的实施和监管体系还不健全,城乡规划管理还不到位,尤其是村镇规划管理“缺位”,村民宅基地建设尚未纳入规划管理,存在“有新房无新村”、农村基础设施不配套、人居环境质量不高等问题。
这些问题凸现了我市城乡规划与城乡统筹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对此,规划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尤其是村镇规划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举措,作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强化管理,不断开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新局面。
二、努力提高我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水平
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程序和职责,尤其要针对当前村镇规划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工作水平。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抓紧编制好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其它各项规划。
1、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城乡衔接、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网络,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为农村服务为目标,按照方便生产生活、美化绿化环境、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和《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0〕77号)的要求,争取在2007年上半年前抓紧编制完成我市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并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审批。
2、改进城市规划编制方法。规划编制工作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要对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加强对区域协调、城乡统筹以及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生态环境等重大问题的研究,为规划编制提供支撑。要切实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3、推进城市规划区空间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科学界定城市规划区内空间利用的类型和范围,合理划分优先开发地区、重点开发地区、引导开发地区、限制开发地区和禁止开发地区,明确空间管治协调的方法和程序。
4、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口变动趋势等情况,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性质,突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地方特色,注重优化交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基础设施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历史文化名城还要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界限,明确保护措施。
5、严格按照经批准实施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落实中心城区未来五年城市发展布局、用地指引、项目建设,引导中心城区建设热点的转移和产业布局的优化,为我市建成现代化港口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和生态型海滨城市提供有力的近期规划指引和保障。
6、提高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要认真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粤建规字〔2004〕178号)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的具体规定,并以此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争取城市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达到95%以上。
7、认真做好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县(区)、镇要以县(区)域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为依据,抓紧编制各区县村庄体系规划,以县(区)域总体规划、村庄体系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为指导和依据,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深化完善乡镇和村庄各项规划,对土地利用、村庄建设、现代化农业园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共事业等农村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布局和分类指导。要按照“先规划后整治”的工作方针,分步推进新农村规划编制工作:在做好我市10个村庄整治规划编制试点和省生态文明村康居工程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从2007年到2010年,力争完成70%以上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村镇规划的审批和调整程序。
1、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区)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县(区)城镇或县(区)城镇改设的街道办事处)的总体规划,经县(区)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再由县(区)级人民政府上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县(区)城镇或县(区)城镇改设的街道办事处开展“十一五”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予以指导。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省中心镇(不含县(区)城镇或县(区)城镇改设的街道办事处)的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国土厅和发改委进行用地规模核定和省建设厅备案。
南澳县的省中心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部门备案。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省中心镇的近期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南澳县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各村庄(即行政村,下同)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包括村庄整治规划,下同)可由县规划部门审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各村庄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分别由市规划部门审批。
2、城乡规划在送审前,应通过公示或听证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对有关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布。其中,村庄规划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公示,方可按程序报批。规划的调整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凡未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一律不予审批。
3、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按上述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规划调整申请,经规划审批机关认定后再按规定程序组织调整和审批。
(三)强化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督导。
1、严格执行规划实施的法定程序。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规划要求,不得以任何文件形式取代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必须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要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分级管理,需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规划部门依法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其中,由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由省建设厅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凡未在已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规划选址评估论证,确保项目选址的科学性。
要严格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集镇和村庄的建设项目,依法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并实施开工许可。农民建设自用住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须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农民建设自用住宅需使用耕地的,以及建设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的,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之前,必须先申请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2、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以县为重点,统筹城乡规划管理,尤其是要加强镇、村规划管理,切实把省管到县、市管到镇、县管到村的规划要求落到实处。
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督导。要切实抓好督促、落实工作,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重点加强对村庄整治工作的规划督导,引导各村庄因地制宜地编制和实施好村庄整治规划和行动计划。村庄整治规划要以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中心,尤其是要切实抓好改路、改水、改房、改厕、改灶工作和改造“三合一”消防隐患的建设,着力改变“脏、乱、差”的村容村貌。
三、加大城乡规划管理的监察力度
要根据《转发***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府〔2002〕5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6〕51号)的要求,加快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尤其要加强对村镇规划管理的监察力度。
(一)完善规划实施的报告及考评制度。
市、县(区)规划部门要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规划部门书面汇报上年度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汇报的内容包括行政区域内各层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情况,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规划行为的查处情况,城乡规划,(包括村庄建设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的实施情况以及规划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等。上级规划部门应对下一级规划部门的年度书面汇报及时提出评价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在对其规划部门的工作进行年度考评时,应将上一级规划部门的评价意见作为重要的考评依据。
(二)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
要把科学编制和认真实施城乡规划,与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城乡规划工作效能监察的重点,加强事前和事中的监督,纠正无规划建设、不按规划建设、粗放建设和规划管理中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等行为,特别要纠正突破“禁建区”、“四线”(即划定绿地保护范围的绿线、水系保护范围的蓝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紫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的黄线)空间管制规定的行为。凡是已经纳入城乡规划的“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管治空间,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加强控制,不得另作他用。确因重大项目实施需要进行调整的,首先必须按规定程序调整相应的规划,按照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原则,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设立,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近期建设地段以及政府储备的土地和拟向社会供应的土地,必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土地市场供应的规划管理依据。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
(三)严格实施行政纠错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保障本地区城乡规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城乡规划工作负有行政领导责任。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乡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落实行政纠错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审批城乡规划、违反规划批准建设等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逐步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督机制。
要结合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实施“阳光规划”,实行城乡规划成果汇交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面向社会实现信息共享。积极运用遥感技术和信息技术,探索建立城乡规划管理动态监测系统。积极配合国家建设部开展的城乡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对我市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动态监测,全面掌握城乡发展状况,及时提供有关城乡规划信息与分析资料,依法规范我市城乡规划管理行为。
四、为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提供切实的保障
(一)加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要根据国家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完全纳入市县(区)年度财政预算之中。
要根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关于“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安排资金支持村庄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的要求,加大对城乡规划,特别是村镇规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安排村镇规划、村庄整治试点经费。争取省财政对我市欠发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
(二)加强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和标准规范建设。
加快推进城乡规划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争取在2007年之前,制定和完成《汕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其相配套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切实加大城乡规划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建设,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和各类城乡规划落到实处,以适应我市提升城市化、建设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
(三)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技术指导。
要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特别是县(区)、镇、村一级的规划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有计划地定期举办县(区)、镇、乡长城乡规划专题研修班和县(区)、镇、乡一级规划管理人员的培训班。广泛开展城乡规划法制宣传,大力普及城乡规划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城乡规划意识。要努力推进规划服务从城市向农村延伸,通过开展“送规划下乡”活动,组织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与中心村对口联系“结对子”,实行技术对口帮扶。要将“十百千万”干部驻村的各类示范点、联系点同时作为村庄规划和整治的试点,加强政策扶持。
(四)完善管理体制,加强队伍建设。
要继续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加强我市各级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其人员编制要适应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不断加强村镇规划队伍建设,确保村镇规划工作有部门管、有人抓,努力促进村镇建设水平的提高。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开展村庄整治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指导编制和实施好村庄整治规划,并做好有关建设项目选址等规划行政许可的审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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