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学法每周一案——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典型案例:2021年8月24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砂轮机1台(无粉尘回收装置)。经调查询问,该公司承认了该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六条第(六)项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1015号)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裁量标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5号,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发现3处(台)以下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2万元罚款;
◆发现3处(台)以上5处(台)以下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3万元罚款;
◆发现5处(台)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4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
◆发现3处(台)以下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7万元罚款;
◆发现3处(台)以上5处(台)以下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13万元罚款;
◆发现5处(台)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19万元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三种情形分别处以1万元、1.3万元、1.8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