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学法每周一案——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典型案例:2022年2月23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龙华新区XXXX经营部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该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标准性、规范化制度并未与全部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且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该生产经营单位设有切割机、钻床、电焊等岗位,但未建立任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经查,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处理结果:该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2020 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 1001 号)的规定,决定对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2020 年版)(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第 1001 号),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有1项以上3项以下职责未履行的,处2.5万元罚款;
◆有3项以上6项以下职责未履行的,处3万元罚款;
◆有6项以上职责未履行的,处4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比照以上标准分别增加5万元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